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西安美术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西安美术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为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加强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团结合作。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工作职责:联络校友,增进感情;服务校友,牵线搭桥;宣传校友,展示风采;凝聚校友,促进发展。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00号
邮编:71006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做贡献;
(三)开展校友科技合作、艺术交流和联谊活动;
(四)编辑、印刷内部刊物;
(五)举办其他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西安美术学院校友:
(一)曾在西安美术学院及其前身院校各个时期学习者;
1、原西北军政大学时期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2、原西安美术专科学校时期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3、原陕西艺术学院的历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4、西安美术学院的历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5、西安美术学院的历届成人教育学院(含夜大)的毕业生;
6、曾在西安美术学院学习的各国留学生;
(二)曾在西安美术学院及其前身院校各个时期任教、任职者;
(三)西安美术学院及其前身聘请的院士、兼职教授、访问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九条 凡西安美术学院校友,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力:
(一)在产生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二)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优先取得本院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五)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校友会章程;
(二)关心校友会的工作,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关心、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促进海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关心、协助解决其他校友、校友所在单位、地区以及母校有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积极向校友会反映校友在工作、科研方面的成就,推荐介绍校友的先进事迹;
(六)积极向学校刊物投送稿件。
第十二条 会员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校友会设理事会,由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等若干人组成。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每届在30人左右。理事会由各地西安美术学院校友代表和母校代表组成。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每届理事会开会二至三次,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决定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必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校友会;
(二)审定理事长工作报告;
(三)修改和审定《西安美院学院校友会章程》;
(四)确定理事会理事的调整和增补方案;
(五)讨论和决定总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十八条 校友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若干名。年满70周岁的理事换届时,自然转为名誉理事。
第十九条 西安美术学院的院长为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条 校友会设秘书处,作为校友会常设办事机构,由院长办公室兼设。院长办公室主任任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负责校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职责
(一)秘书处对理事长负责;
(二)讨论理事会工作计划;
(三)提交总会章程修改意见;
(四)提出理事会理事的调整和增补建议方案;
(五)提交理事会重大动议方案;
(六)商议理事会会议事宜;
(七)组织召开校友工作年会;
(八)负责校友会的日常工作和事务。
第二十二条 在校友集中的地区,可成立各地校友分会,名称统一称为“西安美术学院xx校友会”;按照实际情况,可采取灵活、方便、多样的组织形式,更有效地开展校友工作。校友会与各地区校友分会建立密切的联系,但不存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总会经费来源:
(一)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资产,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捐赠、资助的,将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属理事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20日第一届校友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校庆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