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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关于院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暂行规定
2017-04-24 16:34  

 

西安美术学院关于院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暂行规定

 

为科学、合理安排院领导的公务活动,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和要求,保证有关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院领导重要公务活动按照工作需要、分工负责、从严掌握的原则安排,做到精简、务实、高效。

二、重大活动、全院性重要会议及有关工作协调会,需要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出席的,由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统一安排;需要院长、副院长等出席的由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统一安排。其他确需院领导参加的会议和活动,由党办和院办协调安排,尽量减少院领导出席人数。

三、凡邀请院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主办部门和单位一般要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党办或院办,包括活动的原由、拟邀请对象、活动的具体程序等。需要领导主持或讲话的,需将代拟的主持词、讲话稿一并报送。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直接向院领导呈送邀请出席公务活动的公文、请柬等。

四、院领导原则上不出席部门和单位组织的一般性会议、展览、签约、节庆、项目建设等活动。但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展览、签约、庆典、项目建设等活动,可酌情安排院领导出席。

五、院领导原则上不参加部门组织的各类调研、督查、检查、考评等活动。院领导在院内各单位调研、检查、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陪同,原则上每个单位安排1名同志参加。

六、院领导赴校外调研、考察和参加各类展览、庆典等活动,由党办、院办协调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陪同。

七、对来访的厅局级及以上领导、企业负责人和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同志以及各方面的重要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本着热情、务实、精简、对等的原则,确定参加活动的院领导。

八、对来访的重要外宾、海外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其他各界重要人士,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安排院领导出席会见等外事活动。院领导参加的外事活动,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同党办、院办协商安排。

九、本暂行规定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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