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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试 行)
2017-03-14 17:47  

 

中共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试 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陕高教〔20132号)和《西安美术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遵循高等艺术教育发展规律、人才成长规律,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充分发挥院长在学院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院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三条  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以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为己任,以造就国家建设所需要的高级艺术人才为培养目标。

2)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学科、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任、调整、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院内各层次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强化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院内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完善系级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大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带头并督促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8)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和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学院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坚持调查研究和联系基层制度,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按照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要求,把学院领导班子建设成守纪律、抓大事、促发展、保稳定的坚强领导集体。

9)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10)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1)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五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学院党委其他领导按工作分工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三章  院长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主持学院行政工作,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西安美术学院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5)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进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组织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支持学院教代会、学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办理。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西安美术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七条  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学院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选举产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会”),对学院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主持学院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会议由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涉及行政方面工作的由院长提出,涉及党群方面工作的由分管院领导提出,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九条  书记办公会议是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集体研究、协调有关工作的会议。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或委托的副书记主持,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提出,主持人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专题工作会是分管院领导召集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协调有关工作的会议。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一般由分管院领导主持召开,涉及多位分管院领导的专题工作会根据议题内容一般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也可授权分管院领导主持召开。专题工作会形成的决议如需纪要载明的,由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要不断健全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政策方案,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方案,应通过学院教代会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学院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在会前充分交换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即使个人有保留意见,行动上仍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都要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并自觉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定期召开领导班子工作例会,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院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六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要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十七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院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完善学术组织章程,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八条  发挥学院教代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坚持和完善院级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群众接待日制度和情况通报会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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