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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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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我院基建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使基建工程管理逐步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院基建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教育厅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办法》,我院基建工程实行公开招标制,即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主要设备实行公开招标。根据项目情况确需采取邀请招标、议标形式的,要经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学院成立基建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专家、建设开发处、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校产处、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三、招标领导小组按照严格审批,严格程序和公开、公正、公平及择优诚信的原则进行工程招议标。招标议标工作由院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评定。
  四、基建工程中的重大事项(设计方案、装修方案,工程中的重大变更等)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纪监审办公室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跟踪检查或监督,并负责对投标单位资质和信誉审查,但一般不参加投票表决。
  五、参加工程招标的企业不得少于4家,大型项目不少于5家,对报名投标的施工单位由招标领导小组安排人员进行考察,一般一个施工单位要考察两个工程项目,一个为已建成的项目,另一个为在建的项目。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或推荐施工单位。
  六、严格审查投标企业的资质情况,招议标工程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严禁将基建工程肢解发包,严禁中标单位将工程转包或分包,必须严格把关。
  七、在我院以往工程建设中(含工程廉政建设)有劣迹的单位不得报名投标。
  八、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常的工程招标工作,严禁利用工程招标谋取私利和损害学院利益。
  九、参加标底审查的人员必须对标底审定结果严格保密,对内部审查的详细情况无论开标前和开标后均不得外传。
  十、凡是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招标工作。
  十一、重大项目和集资项目,必须有专家组参与,也可委托招标,专家组的组成应随机抽定。
  十二、重大项目和职工集资项目招标要充分发扬民主,增加透明度,实行招标公示制和旁听制。投票表决人应随机抽定。
  十三、对承包商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发包方参与并主持招标工作,具有质量、价格认定权。
  十四、招标小组成员对个人的评标、议标意见承担责任。
  十五、纪检委、监察室要积极发挥执法监督职能,确保招投标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必要时可邀请检察院对招投标工作进行检察。
  十六、设立招投标工作意见箱和监督举报电话,欢迎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对招标工作监督举报。
本规定解释权,归院招标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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