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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及时做好对竣工工程验收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移交工作,使其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验收的依据 1.国家工程验收法规和有关规定; 2.设计图纸及相应的技术资料; 3.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有效施工合同; 4。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和质检资料。 二、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条件 1.具有经工程使用部门认可或主管机构批准的设计要求和设计委托书。 2.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测试报告。 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暑的质量合格文件。 6.有施工单位签暑的工程保修书。 7.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移交使用。 三、工程移交和保修的规定 1.经建设单位、政府技术监督、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对工程联合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此工程即为本院的固定资产,移交给院后勤或资产管理部门接管,但移交时须备齐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图(变更不大的可在原施工图上注明); (2)设计变更的技术资料; (3)各部位的(包括隐蔽工程部位)"工程部位质量检查表"; (4)办妥转为固定资产的有关手续; (5)建筑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2.在交接过程中如发现个别部位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整改措施和期限。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并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保修保证书。 4.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保修。在保修期限内确因施工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经核实后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质量事故严重的,建设单位将依法向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追究责任。但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应由后勤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维修。 5.工程竣工移交时,建设开发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将保修书和竣工图纸、技术资料(或复印件)一并移交。移交后,接管部门负责日常维修事宜,建设开发处应积极协调配合。 四、工程验收和移交的组织工作 1,工程验收和移交一般由建设开发处牵头组织; 2.参加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的主要单位为财务处(含国资科)、纪监审办公室、校产处、使用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等。大型工程验收移交,必须有院领导、质检站参与。 3.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认真、细致、深入;验收前建设开发处应提前一周通知参加验收的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形成书面的验收报告,由参加验收人分别签字,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做为工程移交和结算工程款的凭据之一。 4.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管理和使用部门有权拒绝接交;固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登记;财务处不予结算工程款。 本规定自院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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