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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变更签证必须从实际出发,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工程变更签证的科学性、严肃性和程序性,杜绝随意签证。 二、工程变更签证一律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单》,分专业,按时间顺序统一编号管理。 三、各类工程变更,一定要写清变更原因及相关内容,需要附图说明的一定要有附图,无变更原因的变更签证为无效签证。 四、工程变更签证须经业主、承包方、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字后生效。涉及图纸变更的还需有设计单位签字。各方签字应注明签字日期,全部签字应在五日内完成,有空缺未签者为无效签证。 五、工程变更签证涉及工程款变更的,10000元以下经建设开发处处务会研究通过,报主管院长批准,签发变更通知单后生效。 10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紧急情况可按特别程序处理。 六、《工程变更签证单》签署后由下发给监理、承包方实施,并转发概预算工程师存留。 七、涉及经济变更的签证,承包方应事先做出增减概算,与发包方进行工程变更洽商,确认变更量和价格。当时确实无法洽商确认的,变更数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八、工程变更应在变更发生前签认(基础处理于当日签认),不得后补,凡后补者均为无效签证。 九、对无效签证,属于经济方面的不承认其经济变更,属于技术变更的,重新整理后作为竣工资料存档。 十、因工作马虎,不负责任,盲目签证或不按程序擅自签证者,经核实一律按无效签证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十一、本制度解释权在学院建设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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