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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及用户回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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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院建设开发处对所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实行用户回访和保修制度。
  二、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一般应在投入使用的一个月内,首次发放用户回访调查表,对工程存在的缺陷,分专业进行整理。针对存在的问题,应在三日内与承包商联系,落实解决办法。再次发放用户回访表不应超过工程质保期限。
  三、经整理归类的问题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由承包商解决后填写《工程保修意见书》,经用户签字认可后交建设开发处审查,作为对承包商履行质量保证责任考核内容和支付质保金凭证之一。
  四、对供暖、屋面防水等季节性问题,要求在供暖后和雨期后进行用户回访。
  五、对大型设备安装、室外市政设施等项目,要及时回访使用或管理部门。对存在问题,应及时解决。
  六、工程保修期按《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期限计算。建设开发处一般只负责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但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实行终身责任制。
  七、建设开发处办公室接受报修和投诉。办公室人员应认真记录电话内容,并于当天报于工程管理科,由工程科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解决。
  八、对不积极认真完成保修任务的施工单位,应拒付质保金。
  九、支付质保金时,除具有《用户回访单》外,还需有经使用部门签暑的《工程保修意见书》。
  十、建立用户回访和工程保修档案,由工程科负责管理。
本制度解释权归建设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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