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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教学督导条例
2007-11-24 08:5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实现学院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教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任务是:在主管教学院长领导下协助教务处对本院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咨询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对象和范围:本院各教学单位、教学辅助单位。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根据教学督导任务,成立西安美术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

第五条 院督导专家组隶属于教务处管理,常设机构为教学督导办公室,由教学督导办公室主任、秘书和教学督导专家组成,教学督导专家,由学院聘任,每届任期一年,承担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学院的有关教学的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的经历,具有高等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七条 院教学督导专家组开展下列活动:

(一)制定本院教学督导的工作计划和指导方案;

(二)对各教学单位、教学辅助单位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教学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

(三)对各教学单位制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工作室(教研室)教学计划进行初步审查,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提供参考依据。

(四)根据教师教学工作管理条例对各系的教学质量实施督导、检查,收集有关信息;

(五)参与本院教学及课程评价和其它专项评估工作;

(六)对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相关单位汇报和反映情况,提出改进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建议,接受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咨询;

(七)组织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员学习,开展与外校教学督导工作的交流。

第三章    教学督导的实施

第八条 教学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

第九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根据学院下达的督导通知书,制定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或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和改进意见;

(五)向院领导汇报督导情况,对评估结论提出参考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采取下列方式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经常性检查督导工作;

(一)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教学大纲、教材、教案;

(三)听课及参加有关教学活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等;

(五)参加研讨教学工作的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被督导单位应按照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根据教学督导专家组的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和建设。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如有异议,可向教学督导专家组和学院申诉或要求复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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