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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保密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有关档案接收、保管、查阅利用制度,认真履行核对、签字、登记、注销手续。 二.档案工作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 传播密级档案内容。 三.查阅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记录等密级档案,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在档案办公室查阅。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摘抄、复印。 四.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按规定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监销。 五.档案室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复印废纸,必须集中存放,不得随意扔掉。统一由保密部门进行集中销毁。 六. 一切密级档案,都应当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保密柜中。
西安美术学院综合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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